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野保法

律师对人大《决定》第四条的解读

《决定》第四条:因科研、药用、展示等特殊情况,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。
   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、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,并严格执行。
 
   曾祥斌律师点评:
   1、本条首先是扩大了对野生动物实行检疫检验的适用范围,甚至可以概要为本条建立了野生动物全面检疫检验制度。
   在现有的野保法中,仅仅在出售环节要求 “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”。或者说,法律没有要求在购买和利用环节提供检疫证明。结合本次新冠肺炎发生与野生动物的大概率联系,检讨现有的规定,发现存在法律漏洞,因此立法者赶紧进行弥补。于是有了 “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” 的规定。
   2、第一款表达了对 “非食用性利用” 野生动物的制度坚持,以及几种可能的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,值得注意。
   这里对利用方式的表述是 “因科研、药用、展示等特殊情况”,它与现有的野保法第 27 条第二款的表述不同。第 27 条表述为 “因科学研究、人工繁育、公众展示展演、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”。
   两者对比不难发现,“人工繁育” 和 “文物保护” 取消了。“公众展示展演” 被缩简为 “展示”,也可以理解为公众展示,所以可以认为本《决定》中取消了野保法中的 “展演”,此举意味着 “动物表演” 将不再被承认为合法的利用方式。“药用” 被突出出来,是在既有野生动物利用形式的直接概括,不算新颖,可以理解。最后的 “等特殊情况” 也需要注意(我想到我国作为国家礼物送到外国的大熊猫),说明利用的方式并不是完全的闭环周延,有一个兜底的小口子。当然,既言 “特殊情况”,就一定不能成为普遍与常态,这是没有疑问的。
   3、第二款是跟进的落实法律制度的具体要求。既然建立了野生动物全面检疫检验制度,那么规定 “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、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”,就在情理之中。不过最后几个字 “并严格执行”,有点画蛇添足。
   本条用了两个 “严格”,即 “严格审批” 和 “严格执行”,在第一条中也有 “严格禁止”,这样的修辞用语很有特色,它更多的是在表达对法律实施的情绪与态度。当然,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比修辞本身更管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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